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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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4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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