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號
                 10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乘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奕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471,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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