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張勝鈞
即 被 告
       張嘉如
       林君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書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4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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