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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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德楨
       張孝舟
       賴世哲
被   告 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
告並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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