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陳泰霖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玲夙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