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三八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淑珍
送達代收人 張世龍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
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
陸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