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二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聯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柒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及
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一萬零七百元之支票三
紙(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