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7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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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О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除供擔保假執行金額外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鋼鐵
材料數批,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五十萬七千五百二十五元,被告於收受前開
貨物後除已給付部分貨款三十七萬九千四百五十七元外,尚餘十二萬八千零六十
八元(下稱系爭貨款)迄未給付,雖履經原告催討,然被告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