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緝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UYNHDIEUTICHBINH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HUYNHDIEUTICHBINH(代號26)與同案被告 郭金秋 (代號5號)、 黃氏雪香 (代號59號)均係越南籍女子,均為合法結婚來台,緣不知情之 紀保華 (係址設臺中縣○○鄉○○路○段○○號「小阿姨越南小吃部」之負責人,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4年12月間僱用同案被告郭金秋擔任「小阿姨越南小吃部」之服務生,於95年1月間僱用被告HUYNHDIEUTICHBINH擔任「小阿姨越南小吃部」之服務生,於95年1月16日僱用同案被告黃氏雪香擔任「小阿姨越南小吃部」之服務生,無底薪,以客人給之小費為代價。工作內容是與不特定男客人唱歌、喝酒。於95年1月17日晚上10時許,適有喬裝員警 賴炯榮 、 陳正直 、 許坤良 、 陳朝義 等人入內消費要喝酒、唱歌,由不知情之服務生 劉建文 、 紀文賢 (另為不起訴處分)帶入K5包廂內,約10幾分鐘後,服務生入內詢問要幾位女服務生,賴炯榮等人詢問有無越南籍服務生,劉建文、紀文賢乃請被告HUYNHDIEUTICHBINH、同案被告郭金秋、黃氏雪香及 阮氏虹秋 (阮氏虹秋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入內,在上址未上鎖且服務生及酒客均得隨時出入之公眾場所K5包廂,陪同賴炯榮等人飲酒作樂,約30分鐘後,被告HUYNHDIEUTICHBINH、同案被告郭金秋、黃氏雪香及阮氏虹秋竟基於共同意圖營利而意圖供在場男客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聯絡,由被告HUYNHDIEUTIC
HBINH、同案被告郭金秋、黃氏雪香及阮氏虹秋等小姐提議擲骰子比大小,若男客人賴炯榮、陳正直、許坤良、陳朝義等人輸,則給被告HUYNHDIEUTICHBINH、同案被告郭金秋、黃氏雪香及阮氏虹秋每人新臺幣(下同)200元,若被告HUYNHDIEUTICHBINH、同案被告郭金秋、黃氏雪香及阮氏虹秋等人輸,則脫1件衣服,至脫光衣服為止,再由賴炯榮等人摸身體及胸部。嗣於95年1月17日晚上10時4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因認被告HUYNHDIEUTICHBINH涉犯刑法第
234條第2項營利公然猥褻罪嫌。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83條業經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追訴時效期間之長、短,關係行為人是否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而追訴權時效完成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諭知免訴;又免訴判決乃為實體判決,故而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之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依此,修正後之新刑法,既將第80條關於追訴時效之期間提高,使行為人得受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自屬不利於行為人,故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當應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亦為修正前刑法第83條所明定。另按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所謂實施偵查者,係指檢察署收受警局移送書或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之時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釋字第12
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9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查本案被告被訴涉犯營利公然猥褻罪嫌,依刑法第234條第
2項之規定,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2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5年;再自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行為成立日期即95年1月17日計算,加計追訴權時效5年、時效停止期間1年3月及自開始實施偵查之日起至通緝日前1日之期間1年7月又5日(依曆計算自95年1月19日開始偵查至96年8月24日發佈通緝日之前1日),再扣除提起公訴至法院繫屬日前1日(依曆計算自95年10月25日至95年11月16日前1日)止追訴權未行使之期間22日,被告本案之追訴權時效應至102年10月31日即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