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69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華祥任
       陳柏翰
被   告  陳博源 (原名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
)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詎未依約繳納電信
費,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1,529元,而訴外
人遠傳電信業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
告,迭經原告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
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回執等為證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
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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