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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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佑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范 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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