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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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顏培真
兼訴訟代理人 許世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明麗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蘇明麗之法定代理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蘇明麗之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者,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明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罹患 巴金森氏 症候群併失智及水腦症,無識別法律上事務
及自行進行訴訟之能力,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
1年4月23日成附醫神經字第1010006698號函所附診療資料摘
要表及身心障礙手冊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0、201頁,
司南 簡調字卷第29頁)。是被告蘇明麗客觀上已不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為無訴訟能力人,原告對其提起本件訴訟
,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