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
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
       張敦達
被   告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訴訟代理人  鄭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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