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
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
張敦達
被 告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訴訟代理人 鄭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