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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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國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設有明文。次按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國誌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106年5月20日,對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羅國誌106年度審易字第78號聲請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6年6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106年6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向本院陳明之送達處所(即高雄市○○區○○路○○○巷○弄○號14樓),有被告之上訴狀、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8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至今尚未見被告應補提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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