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50號
上訴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宥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