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7411號
法定代理人 毛顯國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被告勁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琴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74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中午12時1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6,28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76,281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草衙道購物中心租賃契約及營運合約,上
開契約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期間屆滿,但被告尚欠110年
5月至8月間之應付費用新台幣376,281元(已扣除被告留
存原告處之款項)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合約及應
收帳款列表、存證信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及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
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