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林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永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零玖佰伍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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