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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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楊宗翰
洪水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 律師
被 告 吳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吳家豪之真實
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吳家豪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於書狀記載被告姓名及新北市○○區○○路○○○
○號12樓之住所,惟經查詢該址戶內並無吳家豪其人,致本
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原告起
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爰依 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姓名、住所、居所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