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陳明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桂美劉智奇劉正和趙尉谷 等間排除
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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