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陳明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桂美 、 劉智奇 、 劉正和 、 趙尉谷 等間排除
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