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安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
仟零參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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