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安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
仟零參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