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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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53號
原 告 吳和畇
被 告 劉英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市○路○段○○號7樓,
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兩造租賃契約所定之房屋所在地
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
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之一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