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家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家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家麟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年4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蕭家麟前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羅簡字第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雖經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66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以下簡稱第②罪);上揭第①罪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2號裁定減刑為1月,並與前揭不得減刑之第②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8月,減為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與第①②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於97年3月3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292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92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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