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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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陳錫三 告訴被告甲○○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錫三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時,已表明願對被告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該日準備程序筆錄一份附卷可憑,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