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八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郭段素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七四─ND─0000000││壹│壹仟│││││─七│││││├─┼───────────────┼──────────────┼────┼───┼────┼───┤│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七八─NX─0000000││壹│貳佰│││││─九│││││├─┼───────────────┼──────────────┼────┼───┼────┼───┤│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X─0000000││壹│壹佰叁拾│││││─二│││貳││├─┼───────────────┼──────────────┼────┼───┼────┼───┤│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0─NX─0000000││壹│壹佰肆拾│││││─一│││陸││├─┼───────────────┼──────────────┼────┼───┼────┼───┤│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一─NX─0000000││壹│壹佰肆拾│││││─七│││柒││├─┼───────────────┼──────────────┼────┼───┼────┼───┤│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二─NX─0000000││壹│壹佰肆拾│││││─0│││陸││├─┼───────────────┼──────────────┼────┼───┼────┼───┤│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三─NX─0000000││壹│壹佰肆拾│││││─八│││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