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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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原告 柯陳鴻 被告 楊子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136 號裁定(112.06.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4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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