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12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原法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而提起抗告,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6年度聲字第39號裁定駁回,並於106年4月7日送達。抗告人迄未依原法院所定之期限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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