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明
陳秀梅上列被告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明
陳秀梅上列被告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