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 黃瑞華 訴訟代理人 葉家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回復原狀之客觀利益約略為何?或陳報本件若由原告自行修繕費用(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約略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明細)。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