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八0八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市慈善寺非法佔用大悲殿及靜光講堂所使用冷氣及照明設施費用新臺幣五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十萬元。
㈡陳述:如刑事自訴附民事賠償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八0八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故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附帶民事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