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六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六簡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景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莊景森 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也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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