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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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45號聲請人 陳景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至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235919」之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是否對票號WG0000000之本票請求?(因本票發票日經塗改,因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塗改前記載為準,又改寫前發票日期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為無效票)如不請求,並請具狀撤回此張本票請求。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