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銘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銘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宋雲淳
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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