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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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5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