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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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恐嚇│竊盜│├───────────┼──────────┼──────────┼──────────┤│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02.06│96.02.06│96.02.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3461號│96年度偵字第3461號│96年度偵字第346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9.26│96.09.26│96.09.2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26│96.09.26│96.09.26│├─┴─────────┼──────────┼──────────┼──────────┤│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6766號│96年度執字第6766號│96年度執字第67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恐嚇│竊盜│恐嚇│├───────────┼──────────┼──────────┼──────────┤│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2.06│96.03.01│96.03.0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3461號│96年度偵字第3461號│96年度偵字第346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9.26│96.09.26│96.09.2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26│96.09.26│96.09.26│├─┴─────────┼──────────┼──────────┼──────────┤│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6766號│96年度執字第6766號│96年度執字第67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恐嚇│竊盜││├───────────┼──────────┼──────────┼──────────┤│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88次)│(88次)││├───────────┼──────────┼──────────┼──────────┤│犯罪日期│如【附表1】│如【附表1】││││編號1-88之恐嚇時間│編號1-88之竊取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7447、8103號│第7447、81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12│97.11.1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12│97.11.12││├─┴─────────┼──────────┼──────────┼──────────┤│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8810號│97年度執字第8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