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八一號
再審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葉張基 律師再審被告丁○○
甲○○丙○○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五號第三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係以該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專屬為判決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林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