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全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全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全字第38號聲請人 江藍宗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聲請人之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對該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債務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及目的,於有急迫情事須就債務人之財產為保全,否則更生之目的將無法達成,或為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擔保權消滅權之行使,於法院為更生或清算准駁之裁定前,即認有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次按消債條例採重建型(更生)及清算型(清算)之程序雙軌制。其中,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為基礎,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即依該權利變動後之方案履行債務,故其現有財產並未於程序中受變價而喪失,可稱以其於程序開始後之薪資或其他收入作為償債財源而公平分配予債權人。因此,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倘足致債務人喪失居住處所之存立基礎,或對其生活來源、經營業務所得、生財之機器設備為強制執行,以致債務人無法繼續生活,或營業活動發生障礙,致妨礙債務人之重建更生,則基於保障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法院自應裁定准許保全處分以限制債權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業依消債條例規定向鈞院提出更生聲請(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惟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現遭部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0566號),即將實施第1次公開拍賣程序。然聲請人名下僅有住房一間,尚有貸款,若被部分債權人拍賣,則聲請人將居無定所,為保障居住權,並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的機會,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准予為:㈠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㈡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身分證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綜合信用報告書(附於本院10
2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更生事件卷宗)等件為證,堪可信為真實。是本院審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未裁定,其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已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0566號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然系爭不動產乃聲請人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消債條例第43條第4項),此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系爭不動產房屋使用現況調查表載明確係由債務人自住等語可稽,是如經拍賣,足致債務人喪失居住處所之存立基礎,妨礙債務人之重建更生。再者,參酌消債條例設置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之目的,係使於更生方案訂定以自用住宅借款延緩清償為內容之特別條款之債務人,如依該條款繼續清償時,一方面可避免債權人行使擔保權,另方面可同時提高其更生方案之可行性,而有利債務人更生程序之進行。從而本件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擔保權消滅權之行使等情,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保全處分。至如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已於102年3月29日公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附表:聲請人即債務人江藍宗所有如下所示不動產: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鶯歌區│建國││999│建│4058│1萬分之31││││││││││││├───┼────┴───┴──┴──┴─┴────┴──────┤││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樣主要├───────┬─────┤││││基地坐落│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號│--------------│料及房││要建築材料│││││建物門牌│屋層數│合計│及用途│││號││││││範圍│├─┼──┼───────┼───┼───────┼─────┼───┤│1│2297│新北市鶯歌區建│鋼筋混│10樓層:51.85│陽台9.99、│全部││││國段999地號│凝土造│合計:51.85│花台0.71│││││--------------│11層樓│││││││新北市鶯歌區育││││││││德街15之3號10││││││││樓││││││├──┼───────┴───┴───────┴─────┴───┤││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513建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