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1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17巷相對人甲0000000
0樓17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及
第三人甲0000000對於債權人貨款之擔保、以及對於聲請人在設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現在、過去,將來所發生之未償債務),包括票據、借款、保證、貼現、墊款、出貨簽收單、他人支票背書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7年10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甲0000000於91年5月5日起陸續
向聲請人購買木心板、夾板等原枓,並由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㈠所示28張本票、金額共計16,309,000元交付聲請人。詎相對人屆期全未清償,尚欠本金共16,309,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本票影本28件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甲0000000並非如附表㈡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故本件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16,000,000元部分,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敍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㈠:97年度司拍字第161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1年5月5日│583,000元│95年5月10日│CH686354│├──┼──────┼─────┼──────┼────┤│002│91年8月5日│657,000元│95年6月10日│CH686355│├──┼──────┼─────┼──────┼────┤│003│91年12月5日│665,000元│95年7月10日│CH686356│├──┼──────┼─────┼──────┼────┤│004│92年2月5日│593,000元│95年8月10日│CH686357│├──┼──────┼─────┼──────┼────┤│005│92年4月5日│748,000元│95年9月10日│CH686358│├──┼──────┼─────┼──────┼────┤│006│92年5月5日│775,000元│95年10月11日│CH686359│├──┼──────┼─────┼──────┼────┤│007│92年8月5日│680,000元│95年11月10日│CH686360│├──┼──────┼─────┼──────┼────┤│008│92年11月5日│630,000元│95年12月10日│CH686361│├──┼──────┼─────┼──────┼────┤│009│93年2月5日│588,000元│96年1月10日│CH686362│├──┼──────┼─────┼──────┼────┤│010│93年4月5日│358,000元│96年2月10日│CH686366│├──┼──────┼─────┼──────┼────┤│011│93年6月5日│558,000元│96年3月10日│CH431704│├──┼──────┼─────┼──────┼────┤│012│93年8月5日│625,000元│96年4月10日│CH431705│├──┼──────┼─────┼──────┼────┤│013│93年10月5日│583,000元│96年5月10日│CH431706│├──┼──────┼─────┼──────┼────┤│014│93年12月5日│455,000元│96年6月10日│CH431707│├──┼──────┼─────┼──────┼────┤│015│94年3月5日│435,000元│96年7月10日│CH431708│├──┼──────┼─────┼──────┼────┤│016│94年7月5日│428,000元│96年8月10日│CH431709│├──┼──────┼─────┼──────┼────┤│017│94年9月5日│583,000元│96年9月10日│CH431710│├──┼──────┼─────┼──────┼────┤│018│94年12月5日│658,000元│96年10月11日│CH431711│├──┼──────┼─────┼──────┼────┤│019│95年3月5日│533,000元│96年11月10日│CH431712│├──┼──────┼─────┼──────┼────┤│020│95年5月5日│485,000元│96年12月10日│CH431713│├──┼──────┼─────┼──────┼────┤│021│95年8月5日│528,000元│97年1月10日│CH431714│├──┼──────┼─────┼──────┼────┤│022│95年11月5日│595,000元│97年2月10日│CH431715│├──┼──────┼─────┼──────┼────┤│023│96年1月5日│547,000元│97年3月10日│CH431716│├──┼──────┼─────┼──────┼────┤│024│96年5月5日│728,000元│97年4月10日│CH431717│├──┼──────┼─────┼──────┼────┤│025│96年8月5日│783,000元│97年5月10日│CH431718│├──┼──────┼─────┼──────┼────┤│026│96年11月5日│458,000元│97年6月10日│CH431719│├──┼──────┼─────┼──────┼────┤│027│97年3月5日│493,000元│97年7月10日│CH431720│├──┼──────┼─────┼──────┼────┤│028│97年5月5日│557,000元│97年8月10日│CH431721│└──┴──────┴─────┴──────┴────┘┌─────────────────────────────┐│附表㈡:97年度司拍字第161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272│田│1088.26│全部│├──┼───┼────┼───┼───┼─┼────┼──┤│002│台南市○○○區○○○段│273│田│729.46│全部│├──┼───┼────┼───┼───┼─┼────┼──┤│003│台南市○○○區○○○段│273-1│田│182.80│全部│├──┼───┼────┼───┼───┼─┼────┼──┤│004│台南市○○○區○○○段│274│林│361.89│全部│├──┼───┼────┼───┼───┼─┼────┼──┤│005│台南市○○○區○○○段│275│田│6878.46│全部│├──┼───┼────┼───┼───┼─┼────┼──┤│006│台南市○○○區○○○段│276│水│364.06│全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