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4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簡文清附表:
1.請提出於債權人清冊中:(1)與債權人高雄銀行之有擔保貸款係於何時借貸?並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及因貸款買賣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及房屋稅單(2)與債權人高雄市政府之買賣土地契約書影本,並提出該筆土地之土地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請提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記錄中:(1)與債權人元大銀行之有擔保之貸款契約書影本,並釋明未將該筆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2)債權人新光商銀之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3)債權人兆豐國際商銀、荷蘭銀行、聯邦銀行之實際債權餘額,該債權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
4.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6.每月扶養 蔡佩穎 、 蔡佩蓉 各10000元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蔡佩穎、蔡佩蓉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如無請說明無。
9.請提出高雄市○○區○○○段二小段1433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2樓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10.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25元原因為何。
11.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
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老年津貼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