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賢文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797號、102年度偵字第4897號、102年度偵字第6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石賢文業於民國103年1月3日死亡,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3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