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2號
調解筆錄原告 蔡欣倚 被告 姚舜德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2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7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下午5時1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蔡欣倚被告姚舜德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蔡欣倚被告姚舜德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元(不含特別補償基金陸萬貳仟捌佰参拾捌元,此部分已由原告蔡欣倚領取),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5日當庭給付原告現金壹拾萬元予原告,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被告於103年5月16日給付原告壹拾萬元,餘款参拾捌萬元,被告應自103年6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各給付原告捌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77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蔡欣倚被告姚舜德調解委員蔡雪姮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