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李文㨗上訴人與 蘇振賢蘇振福蘇豐智 3人因101年度訴字第4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辦理繼承登記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而其上訴聲明第三、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則分別為7,261,799元(本件上訴人係專就違約金提起上訴,已非屬附帶請求,自應另行酌定其上訴利益,而上訴人所請求本金1,300,000元自86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1角計算之違約金,計算至本裁定日期為止,共15年又111日,金額計為7,261,800元,故該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261,799元)、70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09,459元、11,400元,是本件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