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