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源前經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15580號函核准重核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31號),並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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