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錦俊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律師
鄭佑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8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081號、94年度偵字第6497號、第6498號、第6499號、第6500號、第6501號、第6502號、第6503號、第6504號、第8899號、第8900號、第8901號、第15927號、第1612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357號、96年度偵字第3272號、第604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8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簡錦俊部分撤銷。
簡錦俊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錦俊為漢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漢鑫公司)負責人,其以「跑樣」或「跑量」等方式進口或外銷大陸成衣。漢鑫公司93年4月15日進口報單號碼:AZ0000000000報單,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驗貨關員發現有未申報的成衣。簡錦俊以1大櫃(40呎櫃)的打點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1小櫃(20呎櫃)的打點費用為2萬元,交現金賄款由 魏庚乾 轉交相關之受賄驗貨關員(此部分現由本院審理中),由關員配合不實查驗、不實取樣及不依規定密封樣袋,以利日後復運進口時能抽換原先不實取樣,違法放行。因認被告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審為科刑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05年3月21日死亡,此有辯護人107年2月26日陳報狀所附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簡錦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
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海祥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