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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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虛報出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樺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育証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陳金標 訴訟代理人 蔡耀煌 輔助參加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李應元 訴訟代理人 顏肇毅
蔡耿宏 輔助參加人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勘驗結果,認定原告報運出口之來貨為電弧爐煉鋼爐渣,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乃據以更正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並作成罰鍰處分。茲因兩造就原處分所載系爭來貨之性質有所爭議,而系爭來貨是否屬於臺南市政府核准原告(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R0000000)所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將主要原料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完成再利用處理程序之R-1301廢鐵?本院認有由臺南市政府輔助被告加以釐清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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