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中楠選任辯護人藺超群律師被告李良善
黃中光 劉雙成 彭正雄 盧廷峰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 律師
文聞律師 周奇杉 律師被告 王正全
呂三裕 許振興 楊坤地 婁義忠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律師被告 陳建州 選任辯護人 洪甯雅 律師
舒瑞金 律師陳文雄律師被告 蔡華政
古家慶 吳本源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 律師
邱鎮北 律師陳文雄律師被告 李光哲 選任辯護人 鈕則慧 律師
范世琦 律師 紀亙彥 律師被告 陳一鳴 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黃鈺華 律師被告 巫東奇
朱宗中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許玉娟律師
文聞律師周奇杉律師被告 顧志強 選任辯護人 陳威駿 律師
林宇文 律師被告 李俊龍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
林宇文律師 蔡家豪 律師被告 黃國欽 選任辯護人莊守禮律師
邱鎮北律師 陳偉芳 律師被告 張振堯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律師
徐紹鐘 律師被告 洪瑞發
葉清桃 張永明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 律師
李德正 律師劉楷律師被告 唐君吉 被告 楊國盛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 律師被告 周錦添
簡錦俊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律師被告 林真媚 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 陳敏慧
陳慧儀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祖德 律師
孔令則 律師被告 洪英脩 選任辯護人鄭懷君律師被告 張季明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 律師
梁育純 律師被告 陳志強 選任辯護人 彭義誠 律師
邱雅文 律師被告 鄒毅強
謝銘炊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許玉娟律師
周奇杉律師鄭懷君律師被告 劉文亞 選任辯護人鄭懷君律師
李德正律師劉楷律師被告 王慶雄 選任辯護人 許明桐 律師
何啟熏 律師被告 林正雄 選任辯護人 朱峻賢 律師
簡榮宗 律師被告 魏庚乾 選任辯護人 謝恩華 律師
岳珍律師被告 蘇禹承 選任辯護人 連一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件所示「原判決書之記載部分」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更正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如附件所示之原判決之記載,顯係如附件更正為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