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 林文廣
林君鴻 林芝瑋 林牧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下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 律師複代理人 洪鈺婷 律師被告吉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紅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藍增元 被告 高永吉
藍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追加被告藍國富之地址及戶籍謄本。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王筆毅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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