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慧玟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簡政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5月5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9月1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裁定保全處分,於同日上午10時整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