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

聲請人 羅珮甄

代理人 饒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4年3月26日調解不成立,而於114年4月15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1)×10×51=3,57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087,966元,查聲請人年約56歲(58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請說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又聲請人稱111年1月迄今從事市場擺攤工作,月營業額約25,000元,請說明其工作之地點、每日工作時數、工作時段及每月工作日數?又扣除進貨成本,每月實際收入約為何?並請提供相關單據(如攤位租金、進貨收據等)以釋明。

四、請陳報受扶養人父、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近2年(112年、11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父、母親受其扶養之必要,又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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