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梅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梅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梅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則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7月21日,而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5年7月21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7日凌晨2│104年12月27日凌晨2│105年3月4日晚間9│││時許│時許│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年度案號│61號│61號│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71│105年度審訴字第671│105年度審訴字第100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3日│105年6月23日│105年10月2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5年7月21日│105年7月21日│10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審訴字第671號判決定應執││備註│行徒刑1年4月。│││2.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0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4日晚間10│105年3月24日晚間10││││時許│時30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署105年度偵字第1069│││年度案號│58號│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07│105年度審訴字第100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8日│105年10月28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審訴字第671號判決定應執││備註│行徒刑1年4月。│││2.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0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